Q: 您好,親友轉發這則新聞給我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MLvaWmw?utm_source=lineshare
內容是一位媽媽轉售佩佩豬的二手衣,結果被佩佩豬提出刑事訴訟,說她侵害商標權。可是商標權不是於購買時第一次就消耗了嗎?為什麼會被告呢?而且被罰三萬。
A:
您好:
按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本文:「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您所稱的「商標權於購買時第一次就消耗了」,是以該商品是經過「商標權人所同意銷售」為前提。白話言之,只有真正商品才有您所說的情形,仿冒品並無所謂「一旦出售,商標權人就不能主張商標權」情形。
依照您所提供的網址,依照新聞第一段:「質疑是仿冒品」、最後一張照片附註文字:「佩佩豬商標權利人是英國公司,他們委託台灣律師事務所針對販售仿冒品者提告。」,被出售的佩佩豬舊衣,是仿冒品而非真品。因此和前開法條的文字有出入。
以上是針對您的詢問所為簡要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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