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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負責人申請低收

負責人申請低收


羅OO 發問於 2024-01-1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我是公司負責人,勞保在公會!所得報說符合低收標準!
但社會局回覆說負責人不依實際報的所得為主!
說負責人政府認定就是月薪五萬多,這樣是正確的嗎?
謝謝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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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羅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公司負責人,勞保在公會,所得報說符合低收標準,針對薪資所得認定之疑義:
一、首先,依據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核實認列。3.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此可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二、再者,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三、換言之,依據前開財政部函令,公司董事,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再參諸社會救助法規定,縱使公司負責人申報所得稅金額符合低收入戶,然是否符合低收入戶之資格,仍應由地方政府社會局審核認定之。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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