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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3條使用權限


梁OO 發問於 2007-03-05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Q1:
請問民法第263條涵義是否就是,如要行使民法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須依法律程序先終止在行之?而所謂法律程序為何?
Q2:
請問依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能當法律終止效力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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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258是解除權行使之方法。§260是指解除權的行使,不妨害原本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63是指終止權行使之方法以及終止權的行使,不妨害原本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您應該能夠了解「解除」與「終止」的區別吧?
2、上面三個條文都沒有提到「法律程序」,你自己創的程序不知道問題為何也。
3、§§94、95是規定意思表示何時生效的問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件喔,這也是不同層次的問題。跟法律是否終止無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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