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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調動


J 發問於 2024-01-13 | 桃園 | 製造業

Q: 年終考核並告知認為個人專案能力較弱(目前擔任專案主任),最大優勢為公關與行政能力
並告知單位同仁Y擁有法務背景與專業,故工作要轉為法務性相關工作, 故將個人工作上作調整,並告知單位同仁Y續擔任秘書工作,但主管個人業務則由Y同仁負責,將秘書工作職掌相關工作(部內行政工作+公關事務)轉移至個人工作職掌
未經本人同意下以主管職權就進行職務調動通知,增加非屬於本身專案工作掌職。
其工作異動及調動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調動5原則?謝謝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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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首先此部分調動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要端視當初您與雇主間勞動契約是否明確約定工作內容與範圍。其次,再來考量是否符合上開調動五原則,通常比較容易有爭議的會是第2款工資與勞動條件是否有不利變更,以及第3款工作內容是否係您所能勝任,此部分要端視您個人的狀況而定,倘若您認為因調動職務而違反了上開任何一款,即有違法之可能性。

惟實務上亦認為,倘若勞工於工作表現上有能力不符其職位情形時,雇主應先輔導或調整職務,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以「不能勝任工作」進行解僱,即所謂解僱最後手段性。倘若職務調動本身係基於此一理由,勞雇雙方產生爭訟時雇主方即有可能主張此屬懲戒性調職,若其調職本身目的及理由正當,仍有可能被認為不違反勞基法第10-1條規定。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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