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車子維修,修車業者一直拖延,時常被晃點說,晚點告知進度或是隔天就可以好,但是一直沒有好。
若不維修了,還須付材料費跟修車費嗎?
A:
1.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61 年台再字第 174 號
所受利益雖原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原因已不存在者,依民法第一百七
十九條後段之規定,仍屬不當得利,再審原告於將戲院改組為公司後,再
審被告既已失去合夥經營戲院之權利,是再審原告繼續使用再審被告之土
地,即係其後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獲有不當得利
,要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
3.解除契約後若受有利益,對方可按簽開規定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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