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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維修車輛交車後隔天損壞

維修車輛交車後隔天損壞


COOOO 發問於 2024-01-13 | 新竹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於2023年四月因遭遇引擎馬力異常不順問題
在朋友介紹下到彰化店家維修
一路等到2023年10月14日晚間交車, 約定事後用轉帳匯款的付完維修款項

交車後開回新竹約100~110KM左右,隔天出門即再度出現異音損壞
同日將車拖下去原店家檢修,考量到車子明顯修繕有瑕疵造成損壞並未轉帳款項,請店家盡快檢修
於11/25日店家催促我付款,我與店家協商後以車子尚未修好為理由 協議先付款一半
並再度與店家談好12/11當周維修
後續就口頭約定好的維修日期數度跳票後,
店家於2024年1/8日當日告知拆開後只給我看到壞掉的部分,並表明故障原因為車主開壞的
我詢問後續維修款項 店家表示車主需要再負擔, 我表示無法接受要去其他地方維修
店家扣留我車子並聲明需付完尾款才交付此已經無法正常行駛的車輛
因台灣修車陋習沒簽定型化契約 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取回被扣押的車子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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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民法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2.11/25日店家催促我付款,我與店家協商後以車子尚未修好為理由 協議先付款一半並再度與店家談好12/11當周維修->
這部分店家有主張留置權的空間
3.可能要起訴或調解,然後兩造按下舉證
4.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48 年台上字第 887 號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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