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有債務被強制執行(卡債,稅金,健保費等),請問還可以當公司負責人嗎?是否會影響將來公司資金部分?
感謝答覆。
A:
1.公司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公司法第108條有限公司董事及第192條、第216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上開公司法第三十條。
3.強制執行(卡債,稅金,健保費)尚非以上要件
4.公司資金部分為信問題尚非屬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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