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3月份開始,突然收到簡訊或是打電話通知車貸催繳通知??後來詢問說:姐姐借款我是擔保人,有我的簽名??我也詢問過姐姐,她說:怎麼會打給妳?她再處理??之後又說:車貸事情我不用管,債她背!
後來我請車貸調出當時簽名,發現簽名感覺像我簽的?但是我根本沒影響有簽?之後拿出自己以前的簽名比對,筆跡有多處不一樣!!後來我直接去警局報案。
現在收到法院開出支付命令!?
想請問我要如何自保??
A:
您好,
支付命令的重點著重於如何使債權人之債務能迅速獲得實現,所以法院不會對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背後存在的關係去做實質認定(不會實際審查您有無積欠車貸或簽名),只需債權人釋明請求的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形式上審查即可核發(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因此,您需於收到支付命令裁定後20天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無需檢附理由)。
一旦您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法院即會命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將本件轉為一般訴訟案件,實際開庭審理您和債權人間有無這筆車貸存在,及簽名是否為真。倘超過20天未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對您聲請強制執行。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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