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家父有一間店面出租,業者未經同意就將店面的牆壁打通拆除,租約到期時沒有回復原狀,家父提出報價單從押金中扣除修復費用,業者提告後一審敗訴,家父不用退錢,但業者目前有在上訴,有些問題希望可以詢問律師:
一、房屋的「結構」受到損害,房東請求回復原狀,請問法官會因為房屋是中古屋,而認為賠償的範圍(結構)需要考慮折舊嗎?或者是修復費用多少就要賠多少。
二、在一審時法官沒有詢問兩方是否要做鑑定(關於結構修復費用),在二審的程序時,家父或業者還可以請法官送鑑定嗎?
A:
一、房屋的「結構」受到損害,房東請求回復原狀,請問法官會因為房屋是中古屋,而認為賠償的範圍(結構)需要考慮折舊嗎?或者是修復費用多少就要賠多少。->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48 年台上字第 887 號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
,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兩造應就損失各自主張及舉證
二、在一審時法官沒有詢問兩方是否要做鑑定(關於結構修復費用),在二審的程序時,家父或業者還可以請法官送鑑定嗎?->
可以再請求鑑定, 但法官不一定會應允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