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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4-01-07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原本要頂讓一間店,已經給付訂金5,000元(有收據,並註明無論哪一方不頂讓,都應無條件退還不頂讓)以及1月份的房租8,000元(這部分尚未簽訂頂讓合約以及租房合約)給頂讓的先生,原本預計1月15日晚間要簽訂合約,但對方突然要改期無法配合,房東態度也讓人不舒服,我們考量過後,決定不頂讓了,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將上述金額追討回來?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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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民法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3.所謂預約,乃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約定而言,倘當事人就契約之所有內容,已意思表示一致,不論冠以何名稱,均係契約本身 (即本約) ,而非預約(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號判決)。
4.就您所敘尚屬預約,雙方有訂約義務,您可先按民法第 254 條定期限對方簽約,若屆期對方不理,您可解除契約,並請求還返相關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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