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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貨款


謝OO 發問於 2024-01-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同事因收取貨款時常不及時繳回,都需要會計向客戶追帳才發現已被收走了,會計已警告多次收取貨款就是當日繳回
但還是會發生這個問題!請問這是否為侵佔貨款?如果涉及到侵佔是否有追溯的時限?雖然會計與老闆已告誡多次但都
沒簽自白書,只有訊息紀錄同事收取帳款又未繳回公司的依據,可否作為侵佔的證據,向該同事提告?如果同事主張貨款收取雖未
即時繳回但最終都有繳回所以不算侵佔這樣對嗎?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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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刑法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侵占尚無過失犯。
2.同事因收取貨款時常不及時繳回,都需要會計向客戶追帳才發現已被收走了,會計已警告多次收取貨款就是當日繳回->此部分尚屬內部規定,難以證明侵占之故意。
3.即時繳回但最終都有繳回所以不算侵佔這樣對嗎?->重點在您要證明有侵占之故意, 未繳回可能是忘記,或未及時之過失,但若能證明自始有侵占的故意,繳回已否並非重點,但要舉證成功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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