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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讓違建


蕭OO 發問於 2024-01-04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盤讓一間店
盤讓店面100萬
在技術轉移中
簽約頭款40萬

甲:盤讓老闆
乙:我

現在甲方要協助乙方跟房東簽約
房東合約寫上此處是違建

甲方表示覺得場地是違建
請乙方自行找合適場地
盤讓合約繼續走

甲乙雙方合約讓渡書
甲方沒提到此處是違建
乙方可以因為這點跟甲方解除契約並求償嗎?

如果解約
甲方可以另外請求技術轉讓費用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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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如果他方對契約內容違反義務之情形,可以依契約或是法律規定對其請求賠償。
建議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可請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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