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詢問出租店面的合約書中,若有提到懲罰性違約金是合理的嗎?若合理是否有上限?
範例:房屋不得作宮廟、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險物品,或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等非法使用,乙方若違反,甲方得以終止契約,乙方同意給付甲方按租金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絕無異議。
A:
您好:
我國法制當中的違約金性質,大致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亦即懲罰性違約金(用以督促履約)以及損害預定型違約金(用以預先約定如果違約時造成的損害金額),如於契約中去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締約雙方均同意的話並無不可,仍會是有效的約定。
至於違約金的上限部分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雙方是可以自行約定上限的。此外,無論有無約定上限,倘若真的發生一方要求他方給付違約金的情況時,被請求的一方仍可以在法院主張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由法官依照個案來判斷所約定的違約金於個案中是否有過高情事,通常會斟酌違約情況、個案情境、違約造成的損害等等去判斷。若法院認為有酌減之必要時,有權減少應給付之違約金,惟其數額仍係由法官斟酌決定。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A:
1.懲罰性違約金之法律規定: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不完全給付),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即係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二項但書)。
2.民法按契約自主原則,基本上不會干涉契約內容,除非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3.但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4.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過高,需訴訟時才能確定。
5.法律沒規定上限,是法官審判時的心證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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