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1.就本票票面金額比實際借貸金額較高的部分,依據目前法院的見解都認為金錢借貸契約應以實際交付給借用人的金額為準,本票票面金額超過的部分不發生借貸的效力,您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主張沒有收到超過的部分。
2.裁判費可以在起訴時一併繳納,如果起訴時未繳納,法院會以裁定通知您要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法院則會駁回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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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一、借據和本票皆可以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在法律上,借貸之借據與本票兩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同時行使權利。
二、前者,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故,借貸金額請求返還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直到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
三、後者,本票部分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本票裁定。又前揭強制執行,係執票人取得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後,訴請法院查封拍賣發票人名下財產求償。倘發票人名下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核發債權憑證予執票人,日後執票人可憑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名下財產。
四、依據您的描述,似乎是想主張票據法第13條關於原因關係之抗辯,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或證據備齊後,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委任較為妥適。
五、有關於裁判費繳納時機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裁判費用之預納則是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時,必須具備之程式,性質上係屬起訴時、上訴或聲請時即必須預納之費用。而上述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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