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兼職人員,兼職的工作有簽合約,問題1是:簽約時薪為200元/小時,實際上給薪176/小時,但合約書在雇主那方,沒有給我。但一定有簽約的。 問題2是10月份的上班時數少我2.5小時,發信給人資也未補給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A:
您好:
原則上如勞雇雙方有簽立勞動契約,雙方即受勞動契約約定之拘束,如有違反即屬違約行為。您所詢問的情形,倘若認為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足額薪資,係可以要求或起訴請求補給差額,但因為書面契約在雇主那,將來恐需面對證明「確實有此份書面契約存在」的問題(訴訟中,雇主也可能主張雙方根本沒簽過書面契約),因此建議思考有無相關跡證可以證明雙方曾經簽立此份書面契約且為雇主所保管。
至於問題二情形同上,就差額部分係可以請求雇主給付,會面對的難題應係舉證證明雙方有時薪200元的約定。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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