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商品交易賣主有交付商品義務,買主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2.民法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若賣主未交付則屬債務不履行,有民法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之適用。並無不能再跟他索取的情事。
3.民法第 269 條"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4.金額不多建議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處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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