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契約工讀生在契約期限內被迫解職可以求償嗎?或是可以要求待滿嗎?想了解賠償部分與有何種解決方式。
A:
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分為「不定期契約」和「定期契約」兩種,原則上只能簽不定期契約,意思是只有始點,終點是未定期限之勞動契約,如果要終止需要雙方同意或是具有法定事由(如同法第11條、第12條)的情況,且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反之,定期契約即如字面上所述,只有一段期間內需要提供勞務,時間到了就自動終止。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就原則上有繼續性的工作或派遣工作,必須要簽「不定期契約」,只有在特殊情況,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舉例如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例如因為商店開幕,臨時需要大量的工讀生來派發傳單,開幕一段時間後就不需要繼續續聘者等。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選舉期間的造勢人員,有短期性的大量人力需求;或有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尋找短期職務代理人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例如果園、茶園等於採收期,需要大量臨時採收人力,採收完畢後即不需要繼續聘僱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因此,工讀生的工作如果不是屬於上述可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工作者,而是繼續性工作仍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如雇主片面解僱者,則仍可以請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資遣費。
何志揚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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