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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老闆要求繼續上班來賠錢。

老闆要求繼續上班來賠錢。


陳OO 發問於 2023-12-23 | 基隆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111年5月時開17噸車在濱海超車被檢舉「惡意逼車」,和公司表明要車子錄像去上訴老闆卻一再推辭說不能給,當時那台車被扣留半年,到現今已身體不適為由要離職,老闆卻說「你要離職就要賠償營業損失、車子維修費 說會賠超過40萬。」並表明需要繼續留在此公司做到賠償金額抵銷完畢為止。

還說如果決議要離職需要走「調解委員會和民事訴訟。」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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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與雇主間係不定期契約關係(也就是沒有約定服務年限),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也就是要遵守預告離職期間的規定,但原則上雇主並無權不同意您離職。

只是如您所述問題中,雇主若認為在勞動契約關係過程中,您有違反勞動契約遭成雇主損害時,雇主當然是可以另行求償,屆時雇主須證明您有違約情形以及造成損害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並非雇主單方說了算。

倘若在您未同意的前提下,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也無權自行從應給付給您的工資中自行扣除「賠償」的金額,倘若雇主有這種舉動時,您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及提出調解或訴訟要求雇主給付其差額。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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