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這部分尚難購刑事犯罪
2.民法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58 年台上字第 715 號
(一)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
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
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之狀態
而言。
(二)債務人之遲延責任,因債務人依債務之本旨提出給付而消滅,惟所
謂消滅,乃指以後免遲延責任而言,若以前已生遲延之效果,並非
因此當然消滅,故債權人就以前遲延所生之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3.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二)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三)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四)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五)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六)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4.若補件價值輕微,您需先繳裁判費,先調解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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