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依題意所述,該員工與用戶間或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如對方未按期還款,建議您可採取下列方式:
1.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限期催告給付。
2.聲請調解,調解委員將協助雙方達成協議,以解決爭議。
3.法院訴訟,如前揭方式仍不可行,可考慮提告,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