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公司( SHIPPER; 出口商;貨主)分別於 2022 10/3
10/25
出口兩批貨物(貿易條件為 FOB TAIWAN) 至英國
貨價:分別為 9,000 與7,000多美元
貨物分別於 11/10 與 11/30 抵達英國
受委託貨主 A/ FFDR ;Freight Forwarder 承攬運送人
卻於 2023 1/31 接獲 MTO/CTO之存證信函無人認領
1/16 接獲 MTO/CTO-U.K.通知貨物未提領
1/17 通知 Consignee(受貨人;進口商)領貨
2/6 MTO/CTO-U.K. 告知
英國客戶已於1月底 破產倒閉
要求 A公司 將 貨物領回退運
並支付倉租及運費共計16000英鎊
因該費用已超出 貨物 所值
A公司 考慮 放棄 該批 貨物
但 MTO/CTO 表示:
若不支付倉租恐遭求償
請問MTO/CTO 末善盡 即時告知貨物無人領取訊息
之義務A公司 能否 向其求償?
A:
您好,
貴司的貿易條件既為 FOB TAIWAN,即表示 貴司對貨物的責任是送到台灣的港口船上為止,貨物離開台灣後的風險歸屬於買方承擔,運送人如要對貨物主張運費或倉儲費亦是向買方主張,除非 貴司和運送人有簽額外的契約才受拘束。因此,如 貴司已收訖貨款,不一定需同意運送人退運及倉儲的要求。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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