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8月在網路上買了一個行李箱,當下沒有發現在行李箱內的瑕疵,10月出國使用的時候才發現商品瑕疵,當下有和賣家反應,但賣家提出說商品超過了7天鑑賞期無法更換,因為隔天就要出國使用,賣家說無法更換商品但承諾可以等回國後維修。
因拉鍊經過空運運送損壞有加大,所以先請人12月初帶回國先維修。
賣家事後要求我需要將行李箱包好才可以運送付回,因我認定為是對方商品瑕疵,請對方寄送需要包裝的紙箱,賣家不願意,說明中間兩個月無法確認我是怎麼使用的,且拿出官網條例說明我的商品損壞的瑕疵不在他們的保固範圍內,他們不願意負擔紙箱以及郵寄費用。
1)請問我可以怎麼申討自己的權益?
對於行李箱品質未來使用上也感到有疑慮,而且這個售後服務也讓我十分失望。難道花的錢只能打水漂嗎?
2)請問我可以向消保官以及消基會申訴要求賣家償還部分行李箱費用?
3)或者只能請他們維修好呢?
又或者我只能自己吞下這個行李箱????????????
A:
您好:
所謂的鑑賞期,指的是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是屬於通訊交易,只要不屬於合理例外情事,當然都有鑑賞期的適用。
但是鑑賞期是否只有7天,這必須先看業者在交易開始之前,是否已經按照消保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把消費者可依第19條規定行使解除權的資訊已清楚易懂的文句提供給消費者,若是一直到消費者取得商品時,業者都沒有把這個資訊提供給消費者的話,所謂7天鑑賞期的起算,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就從業者實際上甚麼時候把這項資訊提供給消費者,淙淙資訊提供的次日起算7日,但若是如此,消費者主張依鑑賞期來解除契約,都必須在消費者拿到商品後的4個月內進行。
必須要注意的是,消費者依鑑賞期的規定來解除契約,是毋須說明任何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這項規定並不影響,消費者作為買受人或其他契約當事人之身分所得行使的權利,也就是說,在一場買賣型態的交易當中,只要買受人具有消保法第2條第1款所定的消費者的定義,當然就具有消費者的身分,而且只要這個買賣是屬於通訊交易(沒有合理例外情事)或訪問交易,買受人就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主張解除契約了。然而,若是消費者在取得商品時,才發見商品有在客觀上足以影響這個商品的價值或效用時,或是在取得時無法發見,但在日後才看到,都可主張要求作為出賣人的業者,本於民法第354條的規定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依照民法第359條的規定主張要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因此就您所陳述的情形,不妨直接向您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業者不願提出合理方案來妥善處理,那也可以持續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來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可檢視業者的在官網上所提供所謂的條例,也就是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消保法第12條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這樣或許對您來說,是個簡便的方式。當然您也可以提起訴訟,不過就一個行李箱的交易金額來說,除非真的有其必要,不然這個工程就太大了。
至於到底是要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呢?其實,在法院過去的判決,原則上會看瑕疵的情形而定,若是很簡單的修繕,比如說簡單更換零件就可以排除瑕疵,那一般來說法院並不會准許解除契約。
因此這應該要視瑕疵狀況而定,而且除了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外,您也可以考慮依照民法364條第1項,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這或許也是個處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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