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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公司車發生車禍賠償問題


劉 發問於 2023-12-07 | 彰化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因標題打不下,所以在此補充該員工開著公司車時副駕駛是有載人的

事故原因:有限公司員工A帶著新進員工B一同開車出門,在歸途的路上B以為A快睡著,就急忙叫醒A,A被B嚇到,自撞分隔島,車子翻車毀損,送修後評估無法再使用

想問的問題:1.因為A一窮二白本身就欠不少公司錢,如果A無能力償還,是否該請他簽本票或借據?是否需要去法院公證比較保險?

2.承上題,如果A就這樣跑路或者還不出錢,是否就可以拿著本票申請強制執行?

3.B如果向公司求償醫藥費,是否可以要求B出示相關收據才給付,如果B要告A,那公司是否也會被波及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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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提問,若題述車禍確實是在上班出差返回公司途中發生,A、B係在執行職務中自撞分隔島受傷,則簡覆如下:

一、如何向A請求公司車(登記在公司名下)毀損費用? 如果A有簽本票給公司,是否可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1.您方公司與A對賠償金額有共識,則建議雙方以「書面協議」確立A之給付方式,像是分幾期、若一期未履行,則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等約定,並以本票作為擔保(請A簽本票)。

2.注意本票簽立時,有無填妥法定應記載事項,避免影響本票效力。且本票有3年時效限制,自到期日起算,若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算。

3.可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亦可將書面協議進行公證或認證:
(1)若A有簽本票,則屆時A不依書面協議如期賠償時,您方公司即可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後,須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始能保持中斷時效效力。執行後,若執行無果(A名下無財產),則將取得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須每3年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避免時效問題。

(2)上述書面協議可至各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或認證,而各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資訊可在司法院官網查詢(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52-1.html),屆時如果有需要以訴訟方式確立損害賠償金額,則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過的文書資料較有證明力。

二、您方公司對B是否負民法第188條損害賠償責任?
1.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您方公司情形:
(1)原則上法律推定您方公司負責人須與A一同向B負賠償責任。
(2)但若您方公司負責人能舉證證明對A行舉已盡選任監督責任,例如:不定期舉辦員工教育訓練、訂立工作規範等,則您方公司負責人可能不須與A一同向B負賠償責任,惟您方公司負責人是否已盡選任監督責任,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狀判定。
(3)承上,若您方公司負責人對A行舉已盡選任監督責任,則法官仍可就B依民法第188條2項規定之聲請,令您方公司負責人負賠償責任。
(4)屆時,若您方公司負責人須向B負賠償金,則您方公司負責人可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向A求償。

三、有關A、B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
A、B除得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外,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規定,A、B也可向您方公司負責人請求醫療等費用補償,惟您方公司負責人得主張不再支付A、B已自勞保所獲給付部分(即所謂抵充),避免重複得利問題。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依具體個案會有不同,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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