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類似小時候彈珠那樣,
租店面擺放推幣機,
兌換代幣玩推幣機,
推出來的硬幣是彩票,
彩票提供兌換娃娃、文具、生活用品,
這種合法嗎?需要申請證照嗎?
A:
您好
1.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另參「查本案檢舉內容略以:『幫網咖店裝設70餘種電玩遊戲,種類有7PK、5PK、瑪俐、水果盤、BAR、跑馬、輪船……等』,如該遊戲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類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轉押注情事者,似屬前揭條文規範範疇,宜另行登記電子遊戲場業。」(經濟部90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009014690號函)
2. 題旨所述之「推幣機」,如具有上述性質,則應屬電子遊戲機(可參考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議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須依上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登記,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後,始得經營之。
3.另可參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0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第11條「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一、電子遊戲場業之名稱。二、營業級別。三、機具類別。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五、營業場所管理人。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依法撤銷或廢止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或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等相關規定。
4. 如未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營業,即可能涉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情事,而將依同條例第22條「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理。
以上說明為原則性、通案性之回覆,僅供發問者作為初步參考,具體之法律適用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本回覆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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