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在職期間公司開放給員工出資入股
每年度結算的股利於次年度分三期(端午/中秋/過年)發放
請問:
如果在2007年04月離職退股
除原認股份外,可否要求公司發放2006年股利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呂小姐您好:
關於股利的分派,在商業運作上有許多考量,包括,營運資本的需求、未來投資、股東權益、償債能力等,故許多公司,特別是上市櫃公司,都有一套平衡股利政策。
就法律層面而言,公司發放股利前,需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考量是否分派股利(參公司法237條)。實務上,公司分派股利,除須符合法律與公司章程規定外,通常由公司財務部先行作業,提送董事會通過後,再送股東會通過。除非您是大股東或董事,一般股東頂多在股東會上提出發放股利建議,至於是否被接受,仍應以股東會決議為準。
其次,如果您離職公司股東會有決議發放2006年股利,您是股東,依法得請求公司給付相關股利,應無疑問。
以上淺見,僅供您參考。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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