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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問題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23-11-27 | 彰化 | 製造業

Q: 敬啟者:
我是人事主管,若資方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在排定之例假日將外勞載到分廠加班,發現公司違反勞工法令後,我是否能引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在30天內中止本人與公司之勞動契約呢?
謝謝。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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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因此勞工如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照所詢問題內容,權益遭受侵害的勞工有權據此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惟依照您的提問似不清楚您是以勞方或資方之立場主張。以上回復供您參考,如有問題請洽本所進一步說明。
邱奕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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