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大陸人和台灣的人合夥做生意 結果他把我的貨品吞掉還有貨款 請問我該如何對他提告 我人在大陸 不知道該如何透過管道處理此事 金額大約50萬左右
A:
您好
因為合夥關係之權利義務仍屬於司法權方能確認,因此建議還是要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
除非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有詳細載明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較能在由律師陪同下達成和解,否則任意處分貨物可能會有毀損罪的刑事責任及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當然,也可以向各地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做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若對方不履行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及費用支出。
所以,建議有相關的商業行為的話,契約可以先請律師審閱及建議,可以避免許多訴訟等的麻煩。
杜俊謙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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