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在醫美診所原本要施打一個療程總共$38,000對方還有贈送一個療程贈送的療程已施作
後來覺得購買的療程風險有點大想退費但不確定退費是整筆還是需要扣掉贈送的商品?
A: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醫美課程解約問題
1、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2、同時,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解約、限期退款或取消分期。
3、貸款不能不繳款,否則會被融資公司提告,跟醫美診所無關,他們早已經拿到錢。
4、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A:
如您尚未接受醫美診所的有償服務,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解除美容契約,並要求醫美診所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費用,醫美診所不得於應退還的費用中扣除所贈送商品的價額。且因醫美診所尚未提供有償服務,故貸款機構亦不得向您收取分期款。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費用明確性原則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於契約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4. 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契約訂立生效但有償服務尚未實施前,消費者可任意解除契約,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消費者。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5.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時,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解除美容契約者,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解除。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6. 依您所述,「在醫美診所原本要施打一個療程總共$38,000對方還有贈送一個療程贈送的療程已施作 後來覺得購買的療程風險有點大想退費」。準此,如您尚未接受醫美診所的有償服務,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您得主張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任意解除美容契約,並要求醫美診所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於解約日後的15日內退還於您。且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醫美診所不得於應退還的費用中扣除所贈送商品的價額。又醫美診所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不超過5%的金額為解約手續費,但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醫美診所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而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又您如係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者,在您解除美容契約的同時,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解除。且因醫美診所尚未提供有償服務,故貸款機構亦不得向您收取分期款。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