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想請問"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及交付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CB)的實際作業流程該怎麼辦理?
2.承上,或是有專業專門的機構(例如公開發行公司可找承銷商)可以委託諮詢或代辦嗎? 煩請撥冗回覆,感謝各位!
A:
您好,
一、發行程序依公司法第246條、第248條第2項及第248條之1之規定,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以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出席及過半數同意)始得發行。發行後十五日內須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報備,同時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
(一)股務代理機構(即證券經紀商),亦有辦理「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相關股務業務,若有需求,您可向各證券經紀商諮詢。
(二)金管會100金管證券字第1000035326號函釋「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辦理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比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準此,僅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之證券商可辦理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且範圍以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比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所列「一、辦理股東之開戶、股東基本資料變更等事務。二、辦理股票之過戶、質權設定、質權解除、掛失、掛失撤銷等之異動登記,以及股票之合併與分割作業。三、辦理召開股東會之事項。四、辦理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發放事務。五、辦理現金增資股票之事務。六、處理有關股票委外印製事項。七、處理股東查詢或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股務事項。八、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股務事項。」事項為限。您於尋找證券商及請其辦理股務時,應就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務」及「股務代理事務範圍」二項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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