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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及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飼主請動物醫院診治其毛小孩,雙方就此成立承攬契約,對於報酬部分雖有錯帳,然因已即時告知飼主並得飼主同意簽署同意書,表示雙方就報酬部分已有新的意思表示合致,飼主即需要依照新的金額為給付,故您可依照該同意書的約定請求,並建議可向對方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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