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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簽約糾紛

頂讓簽約糾紛


江OO 發問於 2023-11-2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頂讓時有跟前老闆簽約說設備要保證三個月不會壞,如有損壞前老闆要負責賠償,至今快兩個月發現設備損壞,已找人報修並跟前老闆老婆通知花了多少維修費,對方現在不認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使對方賠償或者有什麼法律可以提告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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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物之瑕疵擔保:

依據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建議台端可先檢視頂讓契約中,就設備部分保固三個月之約定,確認設備皆有明文保固三個月,再確認權利應如何行使,或者如何向對方請求。
倘未約定,因本件涉及物之瑕疵擔保問題,如對方拒不依約保固三個月,台端亦可依民法第360條向對方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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