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物之瑕疵擔保:
依據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建議台端可先檢視頂讓契約中,就設備部分保固三個月之約定,確認設備皆有明文保固三個月,再確認權利應如何行使,或者如何向對方請求。
倘未約定,因本件涉及物之瑕疵擔保問題,如對方拒不依約保固三個月,台端亦可依民法第360條向對方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Line官方帳號即時諮詢:https://lin.ee/dD0oNN9
連絡電話:02-2751-5156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