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前同意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沒有持有該公司股份),且以存證信函寄給公司及發函通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已辭任之事實,但公司一直不變更商業登記之負責人,擔心往後稅務及法律等問題,請問怎麼作才能更有保障自身權益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復依經濟部55年8月31日商19825號:「
董事辭職不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查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係屬委任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董事辭職並不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
台端已寄送辭任之存證信函,辭職已發生效力。
有關公司遲遲不辦理變更登記部分,台端可以採取提起董事與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之民事訴訟,待判決確定後即可據此變更登記。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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