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您女友與其雇主間特休之爭議,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及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故雇主僅得因企業經營上有特殊原因或急迫需求(或是勞工因個人因素),且須經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始得例外非基於,亦即,原則上,勞工得自由安排特休,若雇主未經協調,直接片面告知員工「不准假」,即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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