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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則


陳OO 發問於 2023-11-20 | 宜蘭 | 製造業

Q: 您好!本人和女友在宜蘭公司上班!因11/20日因原預先有請生理假~但因11/19日提早一天到故向主管更改假別為19日生理假,20日改請特休,但主管卻以20日請假人數已達三人為由拒絕女友請假.女友當下沒多想就問主管那可以今天19特休20日生理假嗎?當下的主管表示假別不是妳說的就算了!19日就是要生理假20日不準假!!不知道這樣合法嗎?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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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您女友與其雇主間特休之爭議,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及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故雇主僅得因企業經營上有特殊原因或急迫需求(或是勞工因個人因素),且須經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始得例外非基於,亦即,原則上,勞工得自由安排特休,若雇主未經協調,直接片面告知員工「不准假」,即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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