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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網路買賣,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然,其解除權雖不消滅,但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根據所提供資訊,雙方既同意解約而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若商品因拆封使用無法還原為全新狀態,則就商品減損而減少之價值,賣家應仍得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請求消費者按比例償還。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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