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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觀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3 月 17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15246 號書函「(四)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依您所述之情況,據現行規定,勞工在提出離職後,應須結清薪資給付給勞工,若雙方已有約定給付薪資之日期,則雇主應得最遲於約定給付日期給付薪資,惟若是雇主遲未給付,則會變成積欠薪資,因此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若查核有未給付薪資之事實,則雇主需負擔上述罰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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