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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影片使用新聞畫面之著作權疑義,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新聞影片係能透過固著於媒介物,表現連續影像之視聽著作,多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所詢內容將剪輯新聞影片之片段使用於紀錄影片,以搭配書籍出版,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可為之。
按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依所提供資訊,紀錄影片利用新聞影片部分僅屬單純重製,且影片係配合書籍出版銷售,應係基於商業目的,考量新聞影片具原創性且亦享有著作權、於紀錄影片利用之質與量、利用結果對原著作商業利益之影響等因素,是否屬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仍容有疑義,故建議於使用該新聞影片前,仍需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再行利用或編輯,且應明示出處,以避免著作權侵害之爭議。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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