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獨資)已收到經濟部同意解散函,目前公司沒有資產但有企業貸款,請問後續該怎麼處理?要先去國稅局嗎?可以申請破產嗎?謝謝
A:
您好,
在年度中解散之營利事業,應於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其相關申報程序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所稱「清算期間」,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如非屬公司組織,則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為清算期間。
3.至於「清算」程序,在清算人就任後就開始,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成後,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第1項)、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第2項)、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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