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加盟契約未到期,加盟主不堪虧損欲提前解約,當初簽訂的契約上並未有《不可自行結束營業》,也無繳交保證金或賠償條款。請問加盟主可單方提出終止契約嗎?總部若告我提前解約要求賠償會成立嗎?
A:
您好,
除非符合法令規定一方得單方終止契約或契約內有明文規定一方得終止契約,契約任一方是沒有單獨以意思表示通知他方終止契約的權利。
例如: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契約方面:一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若無意繼續經營者,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契約。
因此, 如您單方終止契約恐構成違約, 總部可依加盟契約之規定向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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