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您好,
我委託人購買商品付費後,對方逾期交件三個月,期間從未給出任何購買單據及資料,開始追商品時乾脆人就不見了。
於是我提告詐欺,結果提告後對方出面跑來要求和解,我與他達成共識在開庭時和解。
沒想到後續對方卻又要求因帳號變成警示帳號,希望我能配合他提前到警局簽署和解,說依程序去偵查庭簽和解一樣會在聯徵紀錄上留不良紀錄,如果留有紀錄就不排除提告。
想詢問是否能在偵查庭前就在警局以和解書送交申請結案?
他所說的和解不起訴一樣會留紀錄是真的嗎?及他除口頭宣稱要寄件、商品有購入外從未提供實際商品購入證明、寄件單號,我還是沒有收到任何商品,我這種情形下對方能向我提告嗎?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可以在警局和解只是提早讓對方解除帳戶警示,但地檢署偵查庭還是可能會開
2、另外,您提告對方詐欺罪並沒有違法,對方提告您也告不成。
3、不過雙方可能偏向於民事糾紛,如果您付費金額超過一萬元,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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