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因欲購買高雄縣某處傳統市場內的攤位
但其攤位現金無法辦理過戶更名
所以位主只能以讓渡書這類的文件為買賣依據
(可以過戶的日期,好像還要很多年也可能無法過戶,因為目前禁止檯面上買賣攤位)
註:那邊的攤販都是已讓渡書為買賣契約的!
我想請問的是:
1、讓渡書有法律效用嗎?
2、是不是去法院公證後會比較好
3、如果共同市場不讓攤販們自由買賣,即使我們兩方私下有讓渡書,會不會不能主張其權利?
4、萬一原攤販將此攤位在我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讓渡給很多人(一位多讓或是在外有欠款等...)等以後可以過戶時跑出很多人來(或對方家人有異議時)我方要如何因應?
5、是否在法院公證時一併交付文件及金額呢?
6、如沒有公證、只有證人,這樣會影響權利嗎?
不好意思耽誤你時間,感謝回覆
A:
您好,
1、在當事人之間,若約定將來可以過戶時再行過戶,則此讓度書在當事人之間有效。
2、公證有其證明力,但不一定要公證。
3、於可以過戶之前,只能向讓度的前手主張權利,無法對市場的管理者主張權利。
4、若因為一位多讓而使受讓人受到損害,你可以向前手請求賠償。
5、看雙方約定。
6、不會。
7、您已知悉風險所在,是否購買,請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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