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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消防法第 2 條:「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本部消防署 96 年 7 月 16 日消署預字第 0960500439 號函略以,壹、一、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為所有人,有租賃或借貸關係時,為承租人或使用人。二、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一)以所有人或使用人中,具管理權者,為管理權人。(二)有關應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或使用防焰物品等,事涉經費支應,在所有人與使用人間,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倘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滅火器、防焰物品等非固定且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以使用人(或承租人)為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自動撒水設備等固定系統之共有部分(如立管、加壓送水裝置等),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貳、一、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係以登記之負責人為該場所管理權人。二、未領有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非法場所:係以現場實際負責人或依契約實際負責之人為管理權人。本部 101 年 4 月 11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一決議略以,一、得依下列原則判定管理權人:(一)建築物所有權未區分時,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倘所有人將建築物租賃他人或因借貸關係而供他人使用時,在契約或供他人使用之約定上,載明消防安全事項之權利義務轉移者,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二)建築物所有權區分時,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倘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者,以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為管理權人。二、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處分時,查明建築物所有權有無區分、所有人與使用人契約或約定關係之權力義務轉移、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設備項目改善之合理性等因素,確定該建築物(廠房)實際有管理權限者後,視為管理權人。
即經消防機關判定為消防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管理權人,即課予其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至於特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費用是否須由管理權人負擔,則得由管理權人與其他關係人以民事契約方式處理,惟不得以此為由而妨害公共安全。
以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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