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又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客人已付訂金,依上開民法第248條規定,雙方契約已經成立,如客人未在約定服務日期履約,且屢次聯繫未果,即應屬「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則依上開民法第249條規定,應可没收客人預付的定金。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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