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甲廠商具有一項專利,其專利權範圍為: {一種低密度鈦合金鑄造高爾夫球桿頭,其特徵在於球頭材質具有7.5~9.5w.t.% 鋁元素,以及其他鑄造過程不可避免之元素,且密度介於4.35~4.45g/cm 可增 增加了球頭設計空間。 } 若乙廠商產品為鈦-9.55w.t.% 鋁高爾夫球桿頭,這樣乙產品是否侵犯甲之專利權呢?
A:
您好,關於專利侵權,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於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時,我國法院實務及智慧財產局發布專利侵權判斷要點,是採取「全要件原則」,亦即被控侵權對象應包含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申言之,首先就請求項的文義為認定,若經解釋後的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或存在於被控侵權對象中,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讀取(侵害)」。
若判斷不構成「文義侵害」,則需進一步確認被控侵權對象與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不相同的部分,二者是否具有實質差異,若為否定,則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均等侵害」。
若乙產品包含甲專利請求項的全部技術特徵,其唯一差異為乙產品的球頭材質為「9.55w.t.%鈦元素」,因乙使用之元素及重量百分比均與甲專利請求項不同,應不構成「文義侵害」。惟,仍需進一步判斷乙產品與甲專利請求項「7.5~9.5w.t.% 鋁元素」的對應技術特徵是否為均等,即該二者是否具有實質差異,若為肯定,則應判斷乙產品不構成均等侵害。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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