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有一間單一自然人股東所組織的有限公司,希望可以依照公司法106條第三項轉換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128條第一項所載,發起人必須有兩人以上,或是政府或單一法人股東也可不受128條第一項限制,想要詢問這間有限公司若要轉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再增加新股東再變更組織,還是組織變更不受到128條發起的限制?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公司法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轉換之相關法令:
依公司法第106條:「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依公司法第128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依公司法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依經濟部87年5月5日商87209193號函釋:「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股東並無發起人之適用。
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組織變更,尚非屬新設,是以自不發生新設公司之發起人問題。」
依經濟部函釋,雖然由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成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公司法第128條之限制,惟股份有限公司人數上仍有限制,需自然人股東二人以上,否則將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4款解散。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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