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請 貴公司先確認雙方契約針對終止權的約定來判斷是否有權合法終止,若貴公司確認已依據雙方網際網路教學定型化契約規定於30日前公告為合法之終止,根據民法第263條之規定,終止權僅準用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效果,即原則上契約當事人雙方於合法終止契約後互相負返還義務,然若有損害賠償情事存在,縱然終止契約仍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2. 根據 貴公司所提資料,終止契約之事由係因 貴公司打算終止營運,若無特殊情事此應係可歸責於 貴公司之事由致雙方網際網路教學定型化契約需要提前終止。此係因可歸責於 貴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履行原契約約定之給付義務(提供客戶無限期觀看)
3. 簡言之,貴公司能否合法終止契約仍有疑義,且終止契約後仍會有損害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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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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