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在某醫院任職司機
前兩個月都是用薪轉方式匯入帳號
最後一個月我提出離職時
老闆說要領現金無法用薪轉方式匯入帳號
個人是對這點有疑慮。
2.我是某醫院司機,於工作期間發生事故,車子有保險,由於公司車需進場維修數日,老闆向我提出車輛進場維修須要支付租車費用。
A:
林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公司以薪資要領現金無法用薪轉方式匯入帳號問題,僅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關於薪資給付方式,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22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又,「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準此,薪資給付只要以法定貨幣為之,除非雙方約定應以匯款方式為之,否則直接以現金支付,並非法所不許。是以,只要公司支付現金時,符合全額、直接支付,尚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二、再者,依您問題所述,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公司向您提出車輛進場維修之租車費用,此部分需確認交通事故之歸責,是否為您違反相關規定所造成,以釐清責任歸屬;再者,須注意依據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依勞委會89年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三、綜上,依您所敘述,除非雙方契約約定應以匯款方式支付薪資,否則公司以現金支付薪資,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再者,關於交通事故,如確認事故係歸責於您時,公司得向您求償,但除非經雙方確認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並經雙方同意,不得任意自工資中扣抵。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