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今年10/12告知解僱,並要我們於當日進行交接且當天為最後一天上班日,由於我年資已滿一年公司沒有給予20日預告期,並於10/13送出退保文件。
而我去年9月份入職,公司延後一個月於10/25才投保(雖當時我有同意延後投保),但由於公司沒有給予20天預告期,公司於10/12告知解僱,10/13就辦理停業及退保,導致我的勞工投保年資只到10/13,年資未能滿一年,使我無法申請失業補助金。再加上發現公司以最低薪資投保,高薪低報,從入職到現在也從未告知,查勞保紀錄才知道,影響到我的退休金權益。
因公司方面是說當初是我同意延後一個月投保,加上公司於10/13就辦理停業及退保,所以無法協助。
想請問如果真的要走勞工調解,我能跟公司提出失業補助賠償嗎?我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謝謝您
A:
您好: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故依法,公司應於員工到職日當天為員工投保。
次依照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亦即,投保單位除了會遭勞保局處以罰鍰之外,對於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投保單位也應依給付標準予以賠償。
而實務上,對於因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造成勞工之損失,例如以高報低,造成勞工失業補助金實際領取之金額可能低於應領取之金額,此部分之差額,若仍證明為員工依法應領取之金額,則雇主應予以賠償。關於領取失業補助金之要件部分為員工應證明之事項,亦即員工若能說明,若雇主有依法投保,則員工應符合失業補助金之資格,在此情況下,雇主即有依法應賠償員工無法領取失業補助金之義務。
本意見僅就題意部分為回覆,詳細案情仍請諮詢專業律師。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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