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有一間商業空間麵包店
在新北市樹林
請我們設計含施工
我們施工完畢,對方也營業3個月了。
目前尾款17萬左右不付
但因之前有線路有出意外跳電兩條線燒掉,我們當日下午立即修繕完畢,但對方屋主認為出了意外,就要求我們整套,整組所有全部的線,要拉掉更新處裡,曾經我們願意釋出善意,請對方自己熟識的廠商處理,(考量是對方對我們的不信任,才請他們熟識的廠商處理),但對方不願意用積欠的17萬多尾款支付處理,要求我們另外掏錢處理。
因此破局所以至今三個月了尚未處理,現在的我們不願意幫他們換掉所有的線了。
因為對方廠商拖2個月,遲遲沒時間動工最後說不做了,屋主態度也十分不友善,所以我覺得算了不要幫他們換整條整套所有的線。
並且
之後第三個月了,我們也有請新的廠商過去檢驗,全部檢查一次,新廠商表示之前失誤的廠商,處理方式符合法規且無誤,願意為我們壓印證明。
我們後來覺得都請廠商看過確認安全無疑,做法正確,那為何我們一定要換給他,所以我們現在也是拒絕換掉所有的線,因為東西都是好好的,也正常營運中。
但對方仍然堅持要求我們把所有大電的線全部換掉更新,無傷害到的全部更換,一直說我們的東西是壞掉的瑕疵品不良品。
我們有表示曾經廠商失誤,造成對方不滿,造成觀感不佳,我們願意讓利減價驗收,也有說願意延長保固,但對方仍然堅持更求換整套所有的線。
6月底左右交屋當日,還未正式營運,但因為大電廠商曾經的失誤,我們也表明跳電當天的食材損失我們釋出善意願意賠償,但對方拿了5萬元以上叫食材的發票,以及說試營運的損失要算5天,一天要算2萬元,但都沒有垃圾的丟棄照片提供,就這樣而言我們該怎麼辦....
請問可以建議我們怎麼做?
尾款17萬多至今也未支付....
請您幫忙回答感謝
A:
於來詢內容並未提到雙方有無就設計施工等事宜訂定契約,如雙方確曾簽署書面,建議 貴公司先行審視合約中相關內容(例如:關於工程款支付之分期條件、損害賠償之認定、違約等),以及遇有紛爭之處理方式。
雙方如無仲裁之約定,基於尾款數額及進行民事訴訟所須耗費之時間、金錢等成本之考量,建議 貴公司得向對方所在處所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仍無法解決雙方間之紛爭,依法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參照),一旦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對方於收受後,未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貴公司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參照)
如對方於上述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則有關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參照),屆時,管轄法院會為通知, 貴公司日後即得依相關文件之記載,為後續程序之進行,藉以維護權益。以上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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