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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經銷商門市員工購買及離職問


王OO 發問於 2023-10-14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公司要求員工購買品牌方制服,並且規定在購買日起算三個月內離職的話,要負擔全額費用並且退還制服,是合理的嗎?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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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按勞動部(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由此可知勞動部認為制服費用應由公司全額負擔,不得轉嫁於員工。惟上開函釋屬行政命令,並非法律,而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故有法院*認為勞雇雙方得以勞動契約約定制服費用由員工負擔。
2. 基此,關於制服費用得否約定由員工負擔,勞動部與法院見解未為統一,筆者認為本件「…在購買日起算三個月內離職的話,要負擔全額費用…」之約定,雖難謂妥當,惟於法尚無違誤。再關於「…並且退還制服…」之約定,如員工已依約定給付制服費用而取得制服之所有權,則制服因非屬公司之資產,故公司要求員工同時退還制服即難認合理且有據。
3. 以上,僅就事實層面有無有利之情事而言,仍需有更多資料方能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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