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A女士於民國十五年離鄉後一直到民國六十年都未回鄉
卻不知其「養父」留下一筆土地
並於民國五十年和B男子結婚並冠上夫姓
三年後B男子因病過世,二繼子便接回照顧
五十八年四月底A女進入興隆禪寺清修
入寺時曾「口述」遺囑,並由其師父代筆立遺書
若往生後,全部遺物(含身後事)交由其二繼子全權負責處理及擁有全部遺物
但由於年代久遠,當初由師父代筆所完成的遺囑已遺失
而今政府公告「即將」把這塊土地收為國有
如今當事者A女士與其二繼子都已歿
而孫子(二繼子之子)想要代位繼承,卻苦無遺書當為其依據
但當時代筆的師父與一名見證其過程的女師父都還健在
試問:
1、可否請兩位師父當證人或是補開證明來證明實有此事呢?
2、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彌補遺囑遺失的問題呢?
以上問題麻煩您了,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要先確認二繼子所取得的是繼承的權利還是受遺贈的權利?只有繼承的權利才有代位的問題,但本件若能確認繼子有繼承權,則無需代位,而是再轉繼承,由文中的內容,沒有提到繼子是否有被收養,若未經收養的程序,則根本無繼承權,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若是受遺贈人,只是取得請求履行契約的權利,此部分亦可能有時效的問題。所以本件不單單只是遺囑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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